政策解读 | @厦门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可申请“免垫付”→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22-07-20 点击数:

@厦门人

看过来!


近日

厦门市社保中心上线了

工伤医疗康复

“免垫付”服务系统


今后

假如工伤职工治疗工伤

或者工伤康复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都不需要再垫付费用

也不用拿着病历材料和发票

去社保窗口报销了




接下来

就跟着人社君一起来了解一下

“免垫付”服务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免垫付”服务?


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事故系第三人导致的以外,其他所有情形,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免垫付”服务。

如何申请“免垫付”服务?
新发生事故的 ,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工伤事故备案”功能模块,填报事故相关信息,在完成事故报备后,即可接着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

已经事故报备或事故已经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功能模块,根据已提交的事故信息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



“免垫付”服务系统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统一结算申请实行自动审批实时返回审批结果。



申请“免垫付”服务后,在治疗工伤或工伤康复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要在本市工伤医疗或康复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康复。


二是需要携带职工社会保障卡


三是需要告知就诊医院,职工已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


已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的,就诊医院将对职工发生的工伤保险目录内的费用进行记账处理,用人单位或职工都无须再垫付费用。


相关费用在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后,由社保中心和医院直接结算。



“免垫付”服务系统,目前仅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今后将逐步开放工伤职工申请。


用人单位在填报事故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地填写事故的发生时间、受伤害情形、受伤害部位、是否涉及第三人等详细信息,弄虚作假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如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最终未被认定工伤,将由用人单位、职工返还或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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