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例(试行)

发布部门:工程综合党总支 发布时间:2014-06-24 点击数:

厦城院学〔2013〕11号

关于印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学院在原有学生评优评先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广泛充分征求修订意见,并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修订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3年11月14日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鼓励先进,鼓励竞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评选项目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已注册的高职学生和班级。

第二章 评优类别、名额

第四条 三好学生:占班级学生总数的5%;

优秀学生干部:占班级学生总数的5%;

优秀毕业生:占班级学生总数的4%;

先进班集体:原则上占本系班级总数的10%。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学年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2.当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无补考科目;

3.当学年综合测评分达到班级综合测评分平均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居班级前20%以内;

4.当学年晨点晨练出勤率不低于90%;

5.同等条件下,参加市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类或文体类竞赛获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且表现突出者的优先。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承担社会工作,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对学院的学生工作和校风学风建设有较大的贡献。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学年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2.当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无补考科目;

3.当学年综合测评分达到班级综合测评分平均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居班级前40%以内;

4.当学年晨点晨练出勤率不低于90%;

5.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及以上者;

6.同等条件下,参加市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类或文体类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修满所规定学分,顺利毕业者。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二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含:“优秀学员”、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

3.在校期间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在校期间必修课与限定性选修课无补考科目;

5.同等条件下,参加市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类或文体类竞赛获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且表现突出者优先;

6.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给予其它相应处理。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能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遵纪守法、积极上进、乐于助人、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认真组织社会实践、文化科技、志愿服务等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保持良好的班级(宿舍)、个人卫生环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富有特色,成绩突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学年班级学生无受纪律处分;

2.当学年班级在各类集体活动或竞赛中获得过系级及以上团体荣誉;

3.当学年班级挂科人数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4.当学年班级学生晨点晨练平均出勤率不低于70%;

5.当学年班级宿舍考核过程中无不合格宿舍。

第四章 评优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非毕业班评优名额比例由学生工作处于每年9月中旬下达至各系,毕业班评优名额比例于每年5月中旬下达。

第十条 党总支负责人主持本系的评优工作,辅导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报,填写相应申请表格,经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初审推荐,系部评审并确定人选,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由符合条件的学生班级自主申报,经辅导员初审推荐,系部评审并确定名单,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公示5天后,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评优名单确定后,由学院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评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一份系部存档。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2014学年起正式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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