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城院学〔2013〕9号
关于印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学院在原有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基础上,广泛充分征求意见,并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修订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3年11月14日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营造学院良好的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一)全额奖学金用于奖励被录取到学院就读的高分考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
(三)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华的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已注册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学院办公室、教学党总支、学生代表等相关部门的师生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党总支成立相应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全面负责本总支奖学金初审、总支内公示及解释、咨询等工作。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5-10人组成的评奖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分析、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党总支评定领导小组初审、公示、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复审、公示,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金额
第七条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设全额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项目。
第八条 全额奖学金:奖励录取到学院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文科或理科高考原始分数达到生源地所在省(市)普通高招文科或理科录取分数线本科第一批与本科第二批分数的平均分及以上者,给予每生每学年6000元奖励,并获得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全额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受奖面在20%以内,每学年评定一次,以班级为单位评定,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2%,每生每学年奖励3000元;
二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6%,每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
三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12%,每生每学年奖励800元。
若一等奖学金所得人数<1 者,以1计算。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而设立的。单项奖学金包括:
学术及科研成果奖、精神文明奖、技能优秀奖、特色风采奖、特殊贡献奖等。单项奖学金根据不同等级的获将情况,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3000元。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定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二条 全额奖学金:第一学年全额奖学金为入学后第一学期对高考分数符合评定条件的新生给予发放当学年全额奖学金。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全额奖学金评定必须通过对上一学年度有全额奖学金评定资格的学生的在校表现进行考评。全额奖学金评定后与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奖励不可兼得。若未评定全额奖学金者,可依据条件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凡有下列情况之第1、2条之一者,取消下一学年度的全额奖学金评定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第3、4条之一者,取消在校期间尚未评定学年的全额奖学金评定资格。
1.当学年度综合测评分未达到班级综合测评分平均分者;
2.当学年度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不在本班级前10%;
3.当学年度出现补考科目;
4.违反学院纪律受到相应处分。
凡学生中途转、退学的,则终止该生所剩各学年的全额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凡学生中途休学的,取消休学学年奖学金评选;复学后,可继续参评。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综合测评为基本条件,以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为依据进行评定。
(一)一等奖学金:所评选学年度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在班级中居前2%以内;
(二)二等奖学金:所评选学年度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在班级中居前6%以内;
(三)三等奖学金:所评选学年度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在班级中居前12%以内;
加权平均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成绩=∑(学分*成绩)/∑学分。考查科目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对应计分。只有优秀、及格、不及格三种等级和合格、不合格两种等级的考查科目只考虑是否通过,不纳入统分范围。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1.当学年综合测评分未达到班级综合测评分平均分者;
2.当学年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3.当学年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4.当学年晨点晨练出勤率未达到80%者;
5.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相应处分,尚在处分期间者;
6.其他方面表现不好的。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学生在科研创新、精神文明、专业技能、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其他方面为学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单项奖。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二)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
(三)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
(四)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单项奖学金。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单项奖学金评定:
1.当学年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相应处分者;
3.当学年晨点晨练出勤率低于80%者;
4.抽烟、酗酒或有其他不良嗜好,经教育无改正者;
5.其他方面表现不良者。
(六)评定各单项奖的其他条件:
1.“学术及科研成果奖”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获市级表彰者,每篇奖励200元,获省级表彰者,每篇奖励500元,获国家表彰者,每篇奖励800元。
(2)在CN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一般学报每篇奖励300元,核心刊物每篇奖励600元,权威刊物每篇奖励1000元(核心刊物和权威刊物认定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12版为准;增刊、专刊、专辑、国内会议论文集或被福建省教育厅列入不宜投稿刊物的论文不予奖励)。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国家专利者,每项专利奖励500元。
2.“精神文明奖”
(1)在“青年志愿者”、“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获市级表彰者,每人奖励200元,获省级表彰者,每人奖励500元,获国家表彰者,每人奖励800元。
(2)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突出事迹,经学院认定者,每人奖励200元,获市级表彰者,每人奖励500元,获省级表彰者,每人奖励800元,获国家表彰者,每人奖励1000元。
3.“技能优秀奖”
(1)非计算机类专业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者,计算机类专业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四级考试者,每人奖励600元。
(2)参加经学院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或特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政府)
| 个人
| 2000
| 1600
| 1200
|
团队
| 3000
| 2500
| 2000
|
省级(政府)
国家级(社团)
| 个人
| 1600
| 1200
| 800
|
团队
| 2000
| 1500
| 1000
|
市级(政府)
省级(社团)
| 个人
| 1200
| 800
| 400
|
团队
| 1500
| 1000
| 500
|
A.经学院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项目如下: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项目一览表
竞赛名称
| 举办单位
|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 教育部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 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
CCTV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
| 中央电视台、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司、中国自动化学会机器人竞赛工作委员会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含嵌入式系统专题竞赛)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 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
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中国教育信息化理事会
|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 教育部高等学校新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广告教育专业委员会
|
全国大学生设计大赛
| 教育部艺术设计类专业教指委
|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 教育部高等学校机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 高等学校自动化专业教学指导分委会
|
中国智能机器人大赛
|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智能机器人专业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计算机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馆
|
全国大学生控制仿真挑战赛
| 教育部高等学校自动化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中国系统仿真学会、
|
全国大学生软件技能大赛
|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管理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
全国大学生计算机仿真设计竞赛
| 自动化学会
|
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创业大赛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
|
“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竞赛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
|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
| 中国电子商业协会、教育部高等学校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 教育部高等学校物流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主办
|
全国高校学生DV作品大赛
|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全国教育电视节目制作联合体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研究会
|
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
| 大学外语教指委、大学外语教学研究会
|
全国高师学生英语职业技能竞赛
| 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
全国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技能大赛
| 教育部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
|
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 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组织委员会
|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
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
|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高校体协
|
B.对设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奖励标准与一等奖奖励标准相同;对只排名次的竞赛,取前6名给予相应的奖励,第1名、2至3名、4至6名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等级进行认定。
C.同一竞赛项目取得两个等级以上的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算。
D.国(境)外机构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项目,以及本条例未列入的国内专业技能竞赛项目,需经学院认定。
(3)勇于创业,从创业时间起2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从创业时间起3年内累计缴税达3万元以上的,每个创业项目奖励1000元。
4.“特色风采奖”
(1)个人参加由班级、系部、学院层层选拔的文体活动,如十佳歌手、文艺汇演、美术、书法、摄影、朗诵、演讲、征文等,获院级一等奖者,每人奖励600元,获院级二等奖者,每人奖励400元,获院级三等奖者,每人奖励200元,获院级以上表彰者,参照技能竞赛各级别标准给予奖励。
(2)团队参加由班级、系部、学院层层选拔的集体比赛项目,如合唱团、体操、健美操、辩论赛、知识竞赛等,获院级一等奖者,团队奖励800元,获院级二等奖者,团队奖励600元,获院级三等奖者,团队奖励400元,获院级以上表彰者,参照技能竞赛各级别标准给予奖励。
(3)凡在院级及以上运动会的体育单项比赛中破院级及以上记录者,个人项目奖励800元,集体项目奖励1000元。
(4)在校期间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每人奖励500元。
5.“特殊贡献奖”
(1)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院争得荣誉者,每人奖励600元。
(2)对学院建设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院或学院以上单位采纳者,每人奖励600元。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各种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向班级评奖工作小组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奖学金申请表;
(二)党总支负责人主持本总支的学生评奖工作,辅导员具体负责,各班评奖工作小组根据评定原则和条件向党总支推荐本班各种奖学金获得者人选,由党总支初审、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三)学生工作处复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全额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9月份评定。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于9月份评定;毕业班于6月份评定。
(六)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于9月份评定;毕业班于6月份评定。单项奖学金与各级各类奖学金可兼得。
(七)奖学金获得者经确定后,由学院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2014学年起正式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