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

发布部门:工程综合党总支 发布时间:2014-06-22 点击数:

厦城院学〔2013〕15号

关于印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学院在原有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的基础上,广泛充分征求修改意见,并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修订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3年11月14日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大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一学年的德、智、体、创新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总分为100分,由基础素质分和拓展素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总分(100分)=基础素质分20分(德育分10分+体育分10分)+拓展素质分60分(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25分+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20分+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15分)+附加分5分+各系部特色项目15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学院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进行评优、评奖。

第五条 综合测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部可依据本条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系部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即实施。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已注册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 基础素质分(20分)

第七条 基础素质总分20分,由德育分(10分)、体育分(10分)组成。

第八条 德育分(10分)

(一)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要求进步,主动靠近党团组织,能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作风正派、举止文明。

(三)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不计较个人得失。

(五)德育素质测评采用扣分方法,一学年累计最多扣10分,无下列行为者给予10分。扣分标准如下: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直接定为不合格,德育基础分记为0分;

2.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按处分等级每次分别扣3、4、5、6分;受学校职能部门或系部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3.宿舍卫生评比分低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分数者,按宿舍成员每人一次扣0.5分,一学年累计最多扣3分。

4.有不文明行为举止,有旷课、晨点晨练缺勤,晚归未归等现象但未达到处分者,可酌情扣分。

第九条 体育分(10分)

(一)根据当学年体育课成绩按90分及以上、80-89分、70-79分、60-69分、59分及以下者,分别计5、4、3、2、0五种分值。

(二)根据晨点晨练出勤情况,当学年晨点晨练出勤率按90%及以上、80%-89%、79%及以下者,分别计5、3、0三种分值。

第三章 拓展素质分(60分)

第十条 拓展素质分总分为60分,由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25分)、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15分)、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20分)组成,单项中不同项目可累积加分,加满为止。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25分)

(一)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学术和技能竞赛活动的情况。

(二)计算方法:奖励分。

(三)计分内容如下:

1.每学年参加由系部认定的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或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每次计1分,学年累计不超过5分;

2.参加学院或经学院部门认定的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技能竞赛活动,每项可得1分,不超过5分(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3.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学术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奖按国家、省、市、院、系级一、二、三等(前6名中,第1名、第2至第3名、第4至第6名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等级进行认定。)分别计算为10分、9分、8分;8分、7分、6分;6分、5分、4分;3分、2分、1.5分和1.5分、1分、0.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作者按该奖相应总分值的60%加分,其余作者每人按30%加分;不分排名的集体项目每人按该奖相应总分值的50%加分(须提供相应主办单位或部门的证明或证书);

4.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核心刊物第一作者加5分,其他作者加2.5分;一般CN刊物第一作者加3分,其他作者加1.5分;

5.科研成果获得专利或确实进入应用领域的加5分;

6.当学年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成绩425分及以上的加3分,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的加4分;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加2分,计算机三级及以上加3分;获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资格加1分,中级加3分,高级加4分;获得非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资格不加分,中级加1分,高级加2分;

7.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二条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15分)

(一)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文化、体育、艺术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的情况。

(二)计算方法:奖励分。

(三)计分内容如下:

1.当学年参加学院或经学院部门认定外单位组织的文化、体育、艺术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按每次计1分,当学年累计不超过6分(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2.参加系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文体艺术活动(非组织、服务工作)满一学年的,表现积极者加3分;

3.在各级文体竞赛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或前6名)按国家、省、市、院、系级分别计算为10分、9分、8分;8分、7分、6分;6分、5分、4分;4分、3分、2分;2分、1.5分、1分。集体项目每人按分值的50%加分(前6名中,第1名、第2至第3名、第4至第6名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等级进行认定);

4.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三条 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20分)

(一)主要测评学生参与学生团体活动、担任学生干部和承担社会工作的情况。

(二)计算方法:奖励分。

(三)计分内容如下:

1.参加由系部或学院相关部门认定的学生团体活动者,一次计1分,当学年累计不超过5分;

2.参加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加1分,当学年累计不超过2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受表扬者加3分(须有经过相关部门或个人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

4.担任各级主要学生干部、非主要学生干部满一年(或一届),根据工作业绩分等计分:

(1)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加4,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不加分;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优秀加3分,良好加2分,合格加1分,不合格不加分。

(2)宿舍长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所在宿舍获省级文明宿舍)加5分,良好(所在宿舍获院级文明宿舍)加3分,合格(宿舍卫生评比等于或高于宿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分数)加1分;不合格(宿舍卫生评比低于宿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分数)不得加分。

(3)学院、系部学生组织、社团主要学生干部优秀加4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不加分;非主要学生干部优秀加3分,良好加2分,合格加1分,不合格不加分。由指导老师根据各学生组织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等级。

5.获省、市、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分别加5分、3分、1分、0.5分;

6.寝室文明立项验收优秀宿舍成员加2分,合格宿舍成员加1分;

7.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学生干部在各项活动中只作为组织者的,按担任学生干部情况记分。

第四章 附加分(5分)

第十四条 主要测评学生为学校取得重大荣誉、三支一扶、服务西部、积极响应国家扶持政策等情况,取得附加分必须是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五章 各系部特色项目分(15分)

由各系部自行制定相关评定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

第六章 测评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一般于每年9月中旬完成针对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工作,毕业班于5月初完成针对学生当学年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 测评前对学生进行测评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成立由党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总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5-10人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九条 每位学生参照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并填写《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表》。

第二十条 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对自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登记,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辅导员填写《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党总支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对各班上报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审核,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2014学年起正式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同时废止。党总支可根据专业及年级特点细化计分条款和操作办法,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后执行。

附相关名词解释:

1.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

2.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副班长、学习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等,各辅导员可根据班级需要而设定相应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3. 学院、系部学生组织、社团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会各部部长、各社团社长。

4. 学院、系部学生组织、社团非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社团副社长。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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