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城职院〔2005〕45号
关于印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我院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特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修订为《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教育 考试 违纪 处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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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5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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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高职高专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我院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的质量和信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我院考试的高职高专学生都有严格遵守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考试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学生违纪舞弊行为及处理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
(一)不按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座位号等,或在试卷其它地方做各种特殊标记。
(二)不按规定而使用铅笔、红色笔答卷(特别规定除外)。
(三)未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或两证不全,强行进考场考试。
(四)擅自离开考场再返回考场作答。
(五)留考隔离期与他人接触。
(六)广播、听力、口语考试中,自带收录音设备,不听监考劝阻。
(七)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八)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考。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违纪舞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准参加该学期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记入学籍档案,并通报其家长。
(一)开考进场时限已过,不听监考劝阻强行进入考室考试;或考试退场时限不到,不听监考劝阻强行离开考室。
(二)夹带与本场考试相关的教材资料。
(三)在身体、文具、考试用品等上面抄记与本考试有关的内容。
(四)偷看、抄袭或窃取他人答卷。
(五)交头接耳,传递、暗示答案、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互换试卷纸条(双方均给处理)。
(六)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含答题卡、缺考卷、空白卷)。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工具,不听劝阻。
(八)阅卷中被发现在同一考场有两份答卷内容被认定为雷同。
第五条 凡有下列严重违纪或舞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准参加该学期补考;并酌情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记入学籍档案,通报其家长.
(一)答卷内容涉嫌违宪违法言论。
(二)考试违纪作弊后采用贿赂、恐吓手段以逃避处分。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对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进行辱骂、殴打等人身攻击。
(四)用各种方式冒名顶替代考替考。(双方均是本校学生,双方一律处分,非本校生通报有关单位处理)。
(五)使用高科技工具进行作弊,态度恶劣。
(六)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七)在校期间,累计二次严重违纪或作弊。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违纪舞弊学生,我院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第七条 从事或参与监考工作的有关人员一经发现或确认学生有违纪舞弊行为,应当场指出违纪事实,及时填写《违纪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详细记录违纪舞弊行为、时间、地点及相关证据,签上监考或考试工作人员的姓名,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上交考点主考。
第八条 考点主考应及时开展调查,确认违纪舞弊事实,核实后按本条例处分条款,在《违纪舞弊处理报告单》(一式三份)上提出处理意见,签名盖章后报教务处或院分管领导。
第九条 本规定的处理审批权及程序。
(一)属第三、第四条款的由教务处依据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复审,作出处理。
(二)属第四条款给予记过处分的和第五条款范围内的由教务处审核,作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校长审批。
(三)由教务处将《违纪舞弊处理报告单》(一式三份)送交系两份,系存档一份,一份由系送达有关学生,并张榜公布。教务处存档一份,归入学生成绩总册备案。
第十条 在作出处罚前,口头或书面告知有关学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由教务处将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名单汇总通报各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务处。